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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张小平与杜卫军、刘栓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小平,杜卫军,刘栓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049号申请人张小平,男,1976年6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申请人杜卫军,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申请人刘栓平,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申请人张小平因与被申请人杜卫军、刘栓平发生交通事故纠纷,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将被申请人刘栓平驾驶的杜卫军所有的陕K684**大型自卸车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刘栓平驾驶的杜卫军所有的陕K684**大型自卸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