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磐民一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69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贺臣,磐石市呼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