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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1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690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1月3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贺臣,磐石市呼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颜世华,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孙 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