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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烟民一终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张益东与龙口市龙港三联家电连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益东,龙口市龙港三联家电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烟民一终字第3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益东,居民。委托代理人:孟庆彬,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口市龙港三联家电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经济开发区振兴路电影院内。法定代表人:成元琪,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航天,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立志,山东平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益东因与被上诉人龙口市龙港三联家电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口三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益东的委托代理人孟庆彬,被上诉人龙口三联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航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9日张益东到龙口三联公司单位从事仓库保管员工作,2011年5月1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龙口三联公司未为张益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2012年9月底张益东离开龙口三联公司单位,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但龙口三联公司没有为张益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张益东离岗前月平均工资1800元。2013年7月23日张益东以龙口三联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诉至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1、依法缴纳自2009年9月9日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止的社会保险金;2、支付7个月的经济补偿金12600元;3、支付35.5个月的两倍工资63900元;4、赔偿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所造成的损失并承担25%的赔偿费用48272.50元。当日,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龙劳人仲案字(2013)第185号决定书,以申请人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为由对申请人的请求不予受理。张益东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判令龙口三联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2、赔偿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所造成的损失,并支付25%赔偿费用(38618元/12个月*(2012年9月预计到2013年10月)13个月)41836元;3、支付35.5个月的双倍工资(1800元*35.5个月(自2009年10月10日预计到2013年10月))63900元;4、支付8.5个月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元*8.5个月(自2009年10月10日预计到2013年10月)*2倍)30600元;5、依法缴纳自2009年9月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止期间的社会保险金。2013年11月26日龙口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龙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张益东要求龙口三联公司三联家电赔偿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所造成的损失并支付25%赔偿费用41836元,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63900元,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600元的诉讼请求。张益东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2014年3月3日本院作出(2014)烟民一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248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龙口市龙港三联家电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张益东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1226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600元。三、驳回上诉人张益东其他上诉请求。本院判决三联家电支付给张益东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12264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600元,现已全部给付。关于张益东要求三联家电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该项请求没有经过劳动仲裁程序,依法不属法院直接受案范围,其可先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自己的权利。2014年7月17日张益东以三联家电为被申请人申诉至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被申请人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当日龙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龙劳人仲案字(2014)168号决定书,以申请人的诉请求已超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张益东的请求。张益东不服该决定书,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判令龙口三联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2、赔偿自2013年11月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止工资并加付25%的赔偿金共计29250元(1800元*13个月(预计到2014年12月)1800元*13个月*25%】;3、给付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期间的经济赔偿金7200元(1800元*5.5(自2009年9月预计到2014年12月)*2-12600元(上次已判付的)】。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龙口三联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当庭向张益东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张益东收到该证明书,但主张该证明书中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张益东提交的仲裁决定书,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烟民一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原审法院认为,张益东于2012年9月底离开龙口三联公司单位,张益东称系龙口三联公司单方辞退,龙口三联公司称系张益东口头提出辞职,经本院(2014)烟民一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确认,系龙口三联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判决龙口三联公司向张益东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600元。由此可见,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9月底解除,张益东再向龙口三联公司主张自2013年11月至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止的工资并加付25%的赔偿金、给付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期间的经济赔偿金,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张益东要求龙口三联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龙口三联公司于本案庭审之日已当庭送达该证明,张益东亦已接收,但对证明中的内容提出异议,该异议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不予审理。综上,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龙口市龙港三联家电连锁有限公司为原告张益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已当庭出具)二、驳回原告张益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龙口市龙港三联家电连锁有限公司承担。宣判后,张益东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判决认定“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于2012年9月底解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双方存在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至2014年9月15日一审庭审之前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二、在一审追加诉请,撤销被上诉人当庭给上诉人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不告知理由即拒绝准允,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请求改判:1、被上诉人按判决之日的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的标准,赔偿2013年11月至出具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止的损失并加附25%的赔偿金。2、依法判决给付建立劳动关系至出具合法有效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期间的经济赔偿金。3、撤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被上诉人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2014)烟民一终字第92号民事判决确认龙口三联公司赔偿因其未给张益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起止时间为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同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龙口三联公司在2014年9月15日前未给张益东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事实清楚,其依法应赔偿给张益东造成的损失,时间应自2013年11月起至龙口三联公司实际为其出具手续的2014年9月15日止。计算标准参照《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因此龙口三联公司应支付张益东经济损失为11056元[(1380元×2个月1500元×8个月1500元/21.75天×15天)×70%]。二、张益东在第一次诉讼中即请求判令龙口三联公司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书,即其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其主张的经济赔偿金,业经本院生效判决予以了处理,因此张益东再次主张赔偿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三、关于张益东要求撤销龙口三联公司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的请求属新增加的诉讼请求,且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其该请求依法不属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被上诉人龙口市龙港三联家电连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张益东未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造成的经济损失11056元。三、维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4)龙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四、驳回上诉人张益东其他上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被上诉人龙口市龙港三联家电连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王 云 龙审判员 慈 勤 哲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辛婷婷存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