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06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国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天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新,潘天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063-1号申请执行人:朱国新,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潘天贵,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国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天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已经生效的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2014)繁民二初字第004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潘天贵及其财产共有人盛孝珍银行存款人民币5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梦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