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中行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易春花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张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易春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中行终字第6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易春花,女,195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5025。上诉人易春花因不服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2014)临行初字第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起诉人易春花诉称:1983年12月10日计划生育部门强制对其作绝育结扎手术,造成其身体损伤。因该行为发生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本院对起诉人易春花的起诉不能受理。经合议庭评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易春花的起诉,不予受理。上诉人易春花因对上述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之规定。对计划生育部门强制对其作绝育结扎手术,造成其身体损伤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范畴,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规定,对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的,因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对此行为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据此,本案诉争行为发生在1983年12月10日计划生育部门强制对其作绝育结扎手术时。该行为发生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受理此类案件,故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海全审判员 齐 焕审判员 郭永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丽君【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