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瑞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9-05-24
案件名称
王积友、陈双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积友;陈双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瑞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王积友,男,汉族,1976年2月2日生,现住瑞丽市。被执行人陈双来,男,汉族,1970年1月7日生,现住瑞丽市。关于王积友申请执行陈双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积友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瑞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次日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止2014年1月13日,被执行人陈双来履行45万元,申请人王积友书面同意放弃不足债权50元及债务利息的追索,并同意本院终结(2013)瑞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陈双来所有的登记在案外人黄天南名下的位于瑞丽市白井巷(祥成电梯公寓)XXX号、XXX号房地产的查封(国有土地证号:瑞国用(2009)第××号,地号:XXXX,房屋权证号:瑞房权证字第XXXX号)。二、终结(2013)瑞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连闯执行员 杨永森执行员 田吉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排 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