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阳执字第23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苏江涛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2338-7号申请执行人:苏江涛。被执行人:王国范,曾租住莱阳市公安局看守所小区5号楼1单元1楼西户。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于仙灵,曾租住莱阳市公安局看守所小区5号楼1单元1楼西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的(2012)莱阳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依法追加于仙灵为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14年4月24日续查封被执行人王国范所有的(共有人:于仙灵)位于莱阳市照旺庄镇驻地三层商住楼房一幢。现因该房产业经拍卖已成交,由张松青买受。并已送达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故需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国范所有的(共有人:于仙灵)位于莱阳市照旺庄镇驻地南北大街中段昌源铸钢公司对面的三层商住楼房一幢(房产证号:莱建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尉世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