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009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黄传才与袁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传才,袁书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0098号原告:黄传才,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委托代理人:赵苇,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永红,宣城市宣州区西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书生,男,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传才诉被告袁书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传才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黄传才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传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837元,减半收取2918.5元,由原告黄传才负担。审 判 长 杜美龄审 判 员 张娟梅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潘 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