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唐山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唐山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二(商)初字第27号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董增平。委托代理人沙彬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法定代表人王睿。本院受理原告思源清能电气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就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均可诉至原告所在地,属无效约定。而合同约定交货地是在被告所在地,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河北省唐山古冶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河北省唐山古冶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经本院审查,根据原告提交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出原告所地法院管辖,该条款实际约定双方均可因纠纷提起诉讼,双方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被告管辖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唐山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唐山宏文冷轧不锈钢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蕴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若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