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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签发:审核:合议庭:拟稿:份数: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汕尾中法刑一初字第12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7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0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卢美束卢某甲,绰号“亚猪”,女,198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惠来县。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7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0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朱清煅朱某甲,男,198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7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0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蔡震峰,广东陆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蔡建伟蔡某甲,男,198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陆丰市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广东省陆丰市(户籍所在地:陆丰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17日被羁押,同月18日被陆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月20日经陆丰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蔡少锋,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以汕检公刑诉(2014)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犯制造毒品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及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的辩护人蔡震峰、蔡少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伙同同案人林某(另案处理)在位于陆丰市甲子镇吉安新区八巷21号林某的住处进行毒品制造犯罪活动。2013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现场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及制造工具一批。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查获的疑似毒品红色颗粒状物1袋,净重713.20克,含量为4.03g/100g、结晶状物1袋,净重4.91克、液体重计440.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浅褐色泥状物1袋,净重1069.4克、棕红色液体1小瓶,净重42.4克,均检出麻黄碱成分。为证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制造,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四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均承认在林某的家里吸毒,但否认参与林某制造毒品;被告人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参与林某制造毒品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法庭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伙同同案人林某(另案处理)在位于陆丰市甲子镇吉安新区八巷21号林某的住处制造毒品。2013年12月17日,公安机关在林某家将四被告人抓获,当场查获疑似毒品及制毒工具一批。经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当场查获的疑似毒品红色颗粒状物1袋净重713.20克,含量为4.03g/100g,结晶状物1袋净重4.91克,液体重计440.6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浅褐色泥状物1袋净重1069.4克,棕红色液体1小瓶净重42.4克,均检出麻黄碱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物证1.陆丰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五中队受案登记表,证实四被告人因公安机关在侦查抢劫案件中而被抓获的时间、地点、简要案情等情况。2.陆丰市公安局陆公立字(2013)00927号立案决定书,证实该局决定对“2013.12.17”制造毒品案进行立案侦查。3.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17日16时许,陆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五中队在侦查涉嫌抢劫的嫌疑人时,对位于陆丰市甲子镇吉安新区八巷21号林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在现场抓获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在二楼左侧大房间的衣橱中搜查出一黑色长形盒子,里面有一支猎枪状物及散弹3发,又搜查到放在一个四方盒子时的两支仿六四式手枪状物及六四式子弹5发;现场缴获疑似毒品和制毒工具。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及现场平面图,证实现场缴获疑似毒品和制毒工具;查获枪及子弹等物品。经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签名确认。5.扣押清单,证实现场扣押物品有:黄色粉末1袋,重约1.3千克、粉红色颗粒状1袋,重约1千克、白色粉末1袋,重约1.3克、白色结晶体2袋,重约449克、白色结晶体1小盒,重约116克、黑色液体4桶,重127千克、黄色液体3桶,重63千克、棕红色液体1桶,重7千克、吸毒工具吸管2根、吸毒工具吸咀2根、白色液体1瓶、白色结晶体1袋、黑色液体1小盒、草渣1小袋、酒精炉1个、微型电子秤2个、锥形烧杯、烧杯及小烧杯各1个、白色OPPO手机1部,手机号码157××××4137,经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签名确认。银色NOKIA手机1部,手机号码134××××7082,经被告人卢美束卢某甲签名确认。白色苹果4S手机1部,手机号码183××××6146,经被告人朱清煅朱某甲签名确认。白色苹果5代及华为牌手机各1部,手机号码分别为137××××7809、153××××2678,经被告人蔡建伟蔡某甲签名确认。现场还查获散弹枪1支、散弹3发、银色仿六四式手枪状物2支、弹夹2个及六四式子弹5发。6.现场缴获物品,经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朱清煅朱某甲指认。7.陆丰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五中队出具的“2013.12.17”制造毒品案的综合材料。8.陆丰市公安局瀛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出生1986年11月6日等基本情况,及证明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9.惠来县公安局览表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卢美束卢某甲出生1987年4月8日等基本情况,及证明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10.陆丰市公安局瀛北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清煅朱某甲出生1984年2月5日等基本情况,及证明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11.陆丰市公安局甲西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蔡建伟蔡某甲出生1989年11月15日等基本情况,及证明其没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12.手机通话记录清单,证实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的手机157××××4137、卢美束卢某甲的手机134××××7082、朱清煅朱某甲的手机183××××6146、蔡建伟蔡某甲的手机137××××7809、153××××2678有频繁通话联系,林某的手机135××××7051与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朱清煅朱某甲的手机有通话联系。(二)鉴定意见1.尿检报告: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蔡建伟蔡某甲、朱清煅朱某甲尿液用甲基安非他明快速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经四被告人签名确认。2.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3)834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2号检材粉红色颗粒状物1袋,净重计713.2克、6号检材深褐色液体1瓶,重计60.4克、9号检材黄色液体1小瓶,重计60克、11号检材浅米黄色液体1小瓶,重计132.6克、12号检材深褐色液体1小瓶,重计42.4克、13号检材褐色液体混有结晶1小瓶,重计99.3克、14号检材黑色液体1小瓶,重计45.9克、15号检材结晶状物1袋,净重计4.91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送检的1号检材浅褐色泥状物1袋,净重计1069.4克、7号检材棕红色液体1小瓶,重计77.5克,检出麻黄碱成分;送检的3号检材潮湿结晶状物1袋,净重计86.3克、4号检材黑色团状物1袋,净重计119.9克、5号检材结晶状物1袋,净重计388.2克、8号检材浅褐色液体1小瓶,重计163.4克、10号检材褐色悬浊液1小瓶,重计166.2克,未检出常见毒品成分。3.汕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化)字(2014)199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红色颗粒状物1袋净重713.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4.03%。(三)证人证言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我于2013年12月上旬(具体时间记不得)在甲东镇洋美村以废弃房屋捡来几箱制毒用的药水(具体名字不知道)。当时我知道那是可以用来制毒的药水,我捡回家后,就到商场买了一些锡纸,在家里用煤气炉尝试了几次,制成冰毒有2次,重约二克左右,供自己及朋友吸食。我家只有我一个人在住,制毒是在我家的一楼左侧大房间,制毒时黄伟展黄某甲及其女朋友“阿猪”,还有阿煅朱某甲在场,他们三人都亲眼看过我在家制毒,但是没有帮忙,我有一次制成冰毒后,还提供给他们三人和我一起在家里吸食,但我没有拿他们的钱。因我独自一人在我的住处居住,黄伟展黄某甲同我是邻居,他的住处比较挤,这样黄伟展黄某甲就带他的女朋友“阿猪”(即卢美束卢某甲)到我的住处借住。朱清煅朱某甲因跌伤脚骨、手骨,在汕尾动了手术回家后就到我住处住。之前我不认识他,他是同黄伟展黄某甲认识的,蔡建伟蔡某甲是黄伟展黄某甲的朋友,黄伟展黄某甲在我住处居住期间总有他的一些朋友去找他,我把整间厝都借给黄伟展黄某甲住。在我家搜到的三支枪支是“阿鸟”寄放在我家的,“阿鸟”是我吸毒认识的朋友,他的父亲叫张螺张某,在甲子镇经营“金丰宾馆”。(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因我与林某的儿子林泽鑫林某甲自小就在一起了,林泽鑫林某甲出外及交代我要经常到他家看望其父亲,他父亲身体不好,有什么问题就通知他,我就经常到他家,我的女朋友也可以为他家清理卫生。一个多月前的一天,他叫我叫女朋友去帮他打扫卫生,打扫完之后我要载她回家时她的脚被摩托车弄伤,之后林某就叫我的女朋友在他家住下,林某拿他家的钥匙给我,我就和女朋友卢美束卢某甲一起住在他家,在那里治疗,我与卢美束卢某甲住在一进门的左厢房。这段时间(一个多月来)女朋友就在那里吃饭,我就有时在那里吃,有时回家吃。林某就经常在家里吃晚饭,但他很少在家里过夜,偶尔有就在那个房间(放置制毒工具及原料的房间)的沙发椅上睡觉。平时除了林某、我及女朋友卢美束卢某甲在林某的家里出入外,蔡建伟蔡某甲、阿煅朱某甲经常在那里出入,阿煅朱某甲最近几天经常有去,还有林某的二个朋友及其二儿子林泽鑫林某甲偶尔来过。林某的联系电话135××××7051,林泽鑫林某甲的联系电话159××××7794。林某有在他家里制造冰毒,但制造冰毒的大小,具体我不够清楚,因为林某有时是在房间内做事就不让我们进入,我有发觉他在房间内做好后就将一个玻璃杯放进冰箱,玻璃杯内有一些液体。我有亲眼看过一次,看见林某独自一个人在进门右侧主房的地板上,摆放着一个酒精炉,炉上放着一个烧杯,杯里有一些透明液体。这时,林某发现我在观看,便叫我不要看,说着他就关上门。大约一小时后,我又看见林某从房间出来,手上拿着一个烧杯,杯里有一些液体,走进对面的主房,将那烧杯的液体放进冰箱里。那些可疑液体及制毒工具是林某的。我在林某家吸食过一次冰毒,冰毒放在林某家里的桌上,我看没有人便偷偷拿来吸食。平时与林某、蔡建伟蔡某甲、阿煅朱某甲等人一起吸食毒品,毒品大部分是林某提供,不用交钱给他。我见过林某从其衣柜的衣服拿过二次各一小袋的冰毒出来吸食,数量很微小。我们几个人只有在林某家里吸食过毒品,但从来没有制毒,没有给他帮忙。经辨认混杂相片,黄伟展黄某甲指认3号就是厝主林某。2.被告人卢美束卢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在一个月前,我因脚受伤,伟展就带我到这间厝居住生活,这间厝主林某。这一个月来,我有约十个夜无在那睡觉过夜,其余时间就在那里和伟展过夜住宿其余时间就在那里和黄某甲过夜住宿,我俩是在厨房对面那个房间睡觉。我平时只打扫楼下厨房,厨房对面房间、楼下客厅及二楼观音娘像位置的卫生,其他房间我不曾进入过,我对该屋大厅和厨房收洗过三次。楼下客厅左手边房间房门被林某锁着,这个房间平时是汉波林某在出入活动,至于他是否在那里睡觉我就不清楚,黄伟展黄某甲也曾出入这个房间。几天前的一天下午,汉波林某叫黄伟展黄某甲进入那个房间,至于干什么事我不知道,过了一会儿,伟展就出来了黄某甲就出来了。我在住的时候,其他房间也有人住,阿伟蔡某甲没有住,阿煅朱某甲有住一、二天。这间厝只有汉波林某和黄伟展黄某甲才有的大门锁匙。“阿伟蔡某甲”、“阿煅朱某甲”是黄伟展黄某甲的朋友,我早就认识他们,今日他们两人是第一次去那间厝,至于去干何事我就不知道。我脚受伤黄伟展黄某甲带我到汉波林某家居住时,汉波来给我们开门林某来给我们开门,我第一次在那个厝闻到一些刺鼻的味道,过后我还在汉波家厨房架子上发现一个空的玻璃杯过后我还在林某家厨房架子上发现一个空的玻璃杯(标有10、20等量杯)。我住有十多天,有二天的晚上约8时,见林某在进入客厅右手房间内用玻璃烧杯盛液体在酒精炉上煮制毒。黄伟展黄某甲、阿伟蔡某甲及阿煅朱某甲有否参与制毒我不清楚,我无参与制毒,无帮忙,但阿伟蔡某甲和阿煅朱某甲来到林某家时,他俩都是到客厅右边的房间(即是放电脑及酒精炉等物的房),并将房间门关上,我没法进入里面。我有吸毒。公安机关在这间厝内查获有几个吸食冰毒的工具等物品,是厝主林某的,他制造毒品,如果我举报怕我们都会被政府抓了。经辨认混杂相片,卢美束卢某甲指认5号就是厝主林某。3.被告人朱清煅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昨晚(即2013年12月16日)8、9点钟,我到吉安新区林某家里,当时有蔡建伟蔡某甲、黄伟展黄某甲、林某及阿猪等四人在家,我就和蔡建伟蔡某甲在打纸牌对红点及玩电脑上网,黄伟展黄某甲和林某有时在围观,有时在走来走去,我不知他们在干什么,至晚上11时许,林某独自出去,我和黄伟展黄某甲、蔡建伟蔡某甲就在其房间吸食冰毒。当晚,我并在其家睡觉,至今日下午,公安同志到林某家把我等人抓获。我开始染上吸食冰毒也是在林某家见他和黄伟展黄某甲等人在吸食,我因好奇去吸食而染上成瘾的。昨晚,我们吸食的冰毒是林某在家房间桌上拿的,冰毒是林某的,平时到他家时,他都有拿一些给我吸食,有时我到其家见有冰毒,自己拿去吸食,冰毒不用向林某购买。林某有交代放在桌面上的毒品可以拿来吸食,煮东西的事你们不要去外面乱说,不要外传,当时,我和黄伟展黄某甲、蔡建伟蔡某甲、卢美束卢某甲在场。冰毒是林某自已制作的,这十多天我有二次晚上八点多钟见林某在我玩电脑的那个房间用玻璃杯在酒精炉上煮冰毒,即是进入其家客厅右边房间,今日那个酒精炉及玻璃杯也有在那里。制作冰毒林波波是用酒精炉制作冰毒林某是用酒精炉,炉上面架块铁板,铁板上面放一个玻璃杯,杯内盛制冰毒液体,这样在煮的,煮好后就拿到对面房间去加工的。黄伟展黄某甲、蔡建伟蔡某甲、和阿猪也有看见林某在煮冰毒的。后来,我及黄伟展黄某甲,蔡建伟蔡某甲聊天时,曾听他们说林某所煮的白色液体是在制冰毒。我无参与林某制毒,黄伟展黄某甲、蔡建伟蔡某甲、和阿猪我就不清楚,我到林某家时,没有看到他们有在制毒,我在汕尾医院住院治疗手臂11月20日才出院回来,回家后才去林某的厝,十多天的时间,是去吸食冰毒。我怕去举报后林某和我们都会被抓,而且林某交代我们不要去外面乱说,他免费提供毒品给我们吸食,所以我们也不好意思去举报了。黄伟展黄某甲有时住在一楼厨房对面的房间,有时在大厅右手边的房间,就两个房间是同一边的。经辨认混杂相片,朱清煅朱某甲指认10号就是厝主林某。4.被告人蔡建伟蔡某甲的供述与辩解:黄伟展黄某甲居住的房子是林某的,黄伟展黄某甲女朋友卢美束卢某甲在林某家居住约二个多月,还有林某及阿煅朱某甲偶尔也在那里过夜,我最近这两个月总共我才去过六、七次左右,都是过去吸毒的,与黄伟展黄某甲、朱清煅朱某甲、卢美束卢某甲一起吸毒,有时林某也有在一起吸毒。我有进入林某家大厅左手边的房间去吸食冰毒,吸食毒品是放在房间内桌上的。有一次,当时是桌子上没有冰毒,我问黄伟展黄某甲有没有冰毒可以吸食,他说有,然后拿一点给我吸食,没有超过0.5克,只够吸食一次,不用付钱给黄伟展黄某甲,在林某的家所吸食的毒品冰毒也不曾付过钱。黄伟展黄某甲、阿煅朱某甲、卢美束卢某甲他们几人只是有吸毒,我平时去林某家除了吸毒、玩游戏,没做其他事情,我没有参与制毒。现场缴获的制毒工具、毒品原料是林某的。我怕去举报后林某和我们都会被抓,而且他免费提供毒品给我们吸食,所以我们也不好意思去举报了。经辨认混杂相片,蔡建伟蔡某甲指认7号就是厝主林某。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本院予以确认。1.对于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否认参与林某制造毒品的辩护意见,经查,手机的通话记录证实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的手机与林某的手机有频繁通话联系,林某证实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在其制毒时有在场,并在旁边上吸食制造出来的冰毒。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明知林某在家制造毒品的情况下,仍在其家住了一个多月的时间,被告人卢美束卢某甲在家中做饭、打扫卫生等,客观上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对制毒场地进行看管,并有现场缴获毒品和制毒工具为证。故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所提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对于被告人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手机的通话记录也证实被告人朱清煅朱某甲与林某的手机有通话联系,四被告人当中也有通话联系,被告人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在林某的制毒家中自由出入,看到林某在家中制造毒品,并且与其他同案人一起吸食林某制造出来的毒品,有现场缴获的毒品和制毒工具为证,其行为构成制毒共犯。故被告人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参与同案人制造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制造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四被告人在参与制造毒品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卢美束卢某甲、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及朱清煅朱某甲、蔡建伟蔡某甲的辩护人所提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伟展黄某甲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2月17日起执行至2015年6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卢美束卢某甲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2月17日起执行至2015年6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朱清煅朱某甲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2月17日起执行至2015年6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蔡建伟蔡某甲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12月17日起执行至2015年6月1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五、本案查获的毒品及制毒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郑仕忠审判员  吴海银审判员  许淑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胜雄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