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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胡永歌、李昌庆、胡倩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歌,李昌庆,胡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0105号申请执行人:胡永歌,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李昌庆,男,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胡倩,女,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申请执行人胡永歌、李昌庆、胡倩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龙湾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宁民一初字第02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宁民一初字第0214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张晓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秦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