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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利川执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翁某与余某甲、余某乙等分家析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利川执字第00422号申请执行人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黄成浩,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向仁举,湖北宏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余某甲,农民。被执行人余某乙,农民。被执行人秦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翁某与余某甲、余某乙、秦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14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5日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余某甲在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的标的款15100元;划拨了被执行人余某乙在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斗支行的存款4096.90元;扣留、提取了被执行人余某乙在湖北利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斗支行代发的工资收入,从2015年1月起每月扣留、提取2000.00元,直至本案执行完毕时止。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鄂利川民初字第01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逾期未执行完毕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吴建平执 行 员  汤永靖人民陪审员  顾家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