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周开付与被告蒋明洋、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开付,蒋明洋,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旺苍民初字第274号原告:周开付,男,生于1953年1月16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罗勇,旺苍县嘉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明洋,男,生于1963年8月16日,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负责人:郑才文,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开付与被告蒋明洋、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旺苍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开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周开付负担。审判员 傅弘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