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06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倪进武与王婉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进武,王婉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06354号原告倪进武,男,1964年10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关玮,北京首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婉华,女,1988年8月13日出生。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5号二层。负责人常盛钧,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木兰,北京市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倪进武(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王婉华(以下均简称姓名)、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玉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倪进武委托代理人关玮,王婉华,紫金保险北京分公司委托代理人郝木兰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倪进武诉称:2014年3月6日,王婉华驾驶京×号小客车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金蝉西里路口处由东向南行驶,适逢我由南向北步行,发生交通事故致我受伤,被送往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治疗。经交警认定王婉华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婉华所驾车辆在紫金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保险。现我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一、王婉华赔偿我医疗费8249.2元(含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营养费1050元、护理费9600元、残疾赔偿金8064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误工费15633元、交通费141元、鉴定费2250元,共计128615.2元。二、紫金保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分项对我承担赔偿责任。王婉华辩称: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在紫金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元含不计免赔,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付。我为倪进武垫付过共计42154.45元,包括当天急诊费二部分1278.48元和1274.33元,当天救护车费145元加材料费10元、医护用品收据230元、住院费用32781.64元、住院期间饭卡充值200元,护工费3435元、矫形器2800元。紫金保险北京分公司辩称: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内,同意赔偿倪进武合理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6日17时35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金蝉西里路口处,王婉华驾驶京×号小客车由东向南行驶,适有倪进武由南向北行走,王婉华车辆左前部与倪进武身体接触,造成倪进武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大队认定王婉华负事故全部责任,倪进武无责任。倪进武于2014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27日在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住院治疗,诊断为1、右侧股骨内髁骨折2、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减少活动;2、患肢踝关节功能锻炼;3、3周后复查X片,决定是否左膝关节功能锻炼;4、如有不适,骨科随诊。倪进武支付医疗费249.2元。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劲松大队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倪进武因交通事故发生的伤情进行鉴定,2014年7月28日出具鉴定意见倪进武伤残等级为X级,赔偿指数为10%。倪进武支付鉴定费2250元。庭审中,倪进武提交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2014年6月30日出具诊断证明书欲证明二次手术费用,上载取内固定物费用约八千元。经询,倪进武表示二次手术尚未发生。庭审中,倪进武提交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2014年3月31日、2014年4月29日、2014年5月30日、2014年7月31日诊断证明书,2014年7月1日病假证明书,欲证明误工期和护理期。倪进武另提交北京富锦盛世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欲证明因交通事故请假四个月零二十天,扣发工资15633元。庭审中,倪进武提交户口簿、暂住证、小武基派出所户籍信息查询单欲证明其在京居住生活满一年,应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倪进武另提交交通费票据若干欲证明因复查就医发生的交通费庭审中,王婉华提交北京朝阳急诊抢救中心充值凭证二张,欲证明为倪进武垫付住院伙食费用200元,倪进武对此表示认可。王婉华另提交护理服务合同和护理服务费发票一张,欲证明为倪进武垫付住院期间护理费3435元,倪进武对此表示认可,但表示其本案主张的系出院后护理费用。另查,京×号车辆系王婉华所有,在紫金保险北京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30万元含不计免赔,事发在保险期间内。以上事实,有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记录、诊断证明、病休证明、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户口簿、暂住证、误工证明、护理费发票、护理服务合同、餐费充值凭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当事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本次交通事故中王婉华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应先由紫金保险北京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分项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王婉华承担赔偿责任。倪进武主张的医疗费,提供明确票据予以佐证的,本院予以支持。倪进武主张的二次手术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本院不予支持。倪进武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应扣减王婉华垫付的200元。倪进武主张的营养费于法有据,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其伤残,该主张具有合理性,本院考虑其伤情予以酌定。倪进武主张的护理费,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出院后的护理损失,本院参考医嘱结合其伤情予以酌定。倪进武主张的误工费,仅提交误工证明,未提交劳动合同、完税证明、收入证明等及等予以佐证,本院结合其伤情、住院时间和相关医嘱予以酌定。倪进武主张的伤残赔偿金和鉴定费用,提交鉴定报告、鉴定费发票、暂住证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根据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予以判定,鉴定费用予以支持。倪进武主张的交通费提供票据予以佐证,与就医情况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倪进武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本院结合其伤残情况予以酌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倪进武医疗费二百四十九元二角、住院伙食补助费八百五十元、营养费八百元、护理费六千四百元、残疾赔偿金八万零六百四十二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误工费一万三千元、交通费一百四十一元。二、被告王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倪进武鉴定费二千二百五十元。三、驳回原告倪进武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元,由原告倪进武负担271元(已交纳),由被告王婉华负担1166元(其中373元,原告倪进武已预交,被告王婉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倪进武,剩余79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玉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