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郑德友与马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德友,马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汪法民二初字第00025号原告郑德友,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委托代理人黄溪波,吉林林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德峰,男,汉族,现住址汪清县。原告郑德友诉被告马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德友委托代理人黄溪波、被告马德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18日,被告马德峰向原告借款13000元,当时马德峰说过一阵还。之后,原告多次找马德峰要其偿还此款,马德峰拒绝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马德峰立即偿还13000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辩称:1、此案已过诉讼时效,本案原告从未找过被告,被告已四年多未见原告,电话也未打过;2、根据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为共同债务,被告与原告的女儿郑泽莲于2012年6月20日离婚,借据是2012年6月18日出具的,所以如法院认定借据有效郑泽莲应承担一半的债务;3、被告与郑泽莲夫妻感情不和,摩擦不断,经多方亲朋苦劝无果,双方已协议离婚,郑泽莲提出女儿马嘉艺由被告抚养,并且其不承担抚养费,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一张13000元的借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郑德友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2年6月18日借据原件一份,证明被告马德峰于2012年6月18日向原告借款13000元的事实。被告马德峰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与郑泽莲于2012年6月20日离婚。经庭审质证,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提出被告实际没有从原告处借款,当时被告是为了与原告的女儿郑泽莲离婚才给原告出具的借据,经查,原告也承认此事,故本院对以上借据的由来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经庭审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采信的证据,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被告马德峰与原告郑德友女儿郑泽莲于2012年6月18日签订了离婚协议。郑泽莲提出女儿马嘉艺由马德峰抚养,其不承担抚养费,并且要求马德峰向郑德友出具一张13000元的借据。马德峰为了与郑泽莲离婚同意了郑泽莲的要求,并给郑德友出具了一张13000元的借据,时间为2012年6月18日。另查明,郑德友没有实际向马德峰提供借款。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因原告郑德友没有向被告马德峰提供借款,故此借款合同自始未生效。此借款也不能认定为马德峰与郑泽莲协议离婚时,马德峰对郑泽莲的财产补偿,因出借人为郑德友而不是郑泽莲,且马德峰也不同意支付此借款,故郑德友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德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62.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朴哲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