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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谷茨民调确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黄海勇、张琴民事决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海勇,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鄂谷茨民调确字第16号申请人黄海勇。申请人张琴。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了申请人黄海勇、张琴离婚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万锐锋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黄海勇与张琴因离婚一事发生纠纷,于2014年11月20日经谷城县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财产分割:无。二、子女抚养:婚生女黄语馨,现年1岁,婚生子女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女的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女,婚生子女18周岁以后,跟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三、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无债权债务。四、离婚后男女双方不得干涉对方的婚姻自由。五、本协议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记处各持一份,法律效力同等。六、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真实属实,协议内容如有隐瞒、骗、责任自负。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于婚姻登记机关无关。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万锐锋二0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付帮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