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曾细全与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曾细全;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68号原告曾细全,住址江西省樟树市。委托代理人刘自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华富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立新路**好年华大厦21C3。法定代表人马锦惠。第三人深圳市好百年家居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北路笋岗仓库区****法定代表人韩茂胜。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