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执字第003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李蕾与武汉尚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蕾,武汉尚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执字第00354-1号申请执行人李蕾,女,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尚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泉,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蕾与被执行人武汉尚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鄂江汉巡民初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蕾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尚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履行以下义务:1、给付拖欠租金282333元、违约金35000元、逾期租金(待定数,按民事判决书及实际使用房屋时间计算)、一审诉讼费3866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民事判决书及法律规定计算);3、腾退武汉市江汉区单洞三路东侧武汉万科金色花园1幢1层03号商铺。本院已依法受理李蕾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汉尚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将位于武汉市江汉区单洞三路东侧武汉万科金色花园1幢1层03号商铺腾退交由申请执行人李蕾管理使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尚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尚足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江汉巡民初第007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以及关于诉讼费、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 军代理审判员 刘志雄代理审判员 鲁 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中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