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执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蒋某乙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蒋某甲;蒋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花执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蒋某甲,女。法定代理人:刘某,马鞍山市梦都临湖大酒店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昌龙,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某乙,男。申请人蒋某甲与被执行人蒋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依法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蒋某乙在马钢热电总厂工资奖金等收入24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先尊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