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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伊法执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石凤山与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凤山,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伊法执字第164号申请执行人石凤山,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扬宪村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石凤山与被执行人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2013)伊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凤山于2014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石凤山与被执行人伊春市通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伊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