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崔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196号原告:崔某。被告: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干运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