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甬北民初字第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宁波分公司、深圳市名鼎装饰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名鼎装饰有限公司、宁波市宝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宝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北民初字第882号原告(反。被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宁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聂秋良。委托代理人:聂玉光。委托代理人:施志坚。被告(反。原告):深圳市名鼎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运夫。委托代理人:林才鹏。被告:宁波市宝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昌。委托代理人:林才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名鼎装饰有限公司、宁波市宝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名鼎装饰有限公司均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宁波分公司、被告深圳市名鼎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名鼎装饰有限公司、宁波市宝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许被告深圳市名鼎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1582元,由原告山东天幕集团总公司宁波分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880元,由被告深圳市名鼎装饰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董继安审 判 员  汪志平人民陪审员  陈和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李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