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刑执字第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辛华合同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辛华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168号罪犯辛华,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人,大专文化。无前科。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八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08)赤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辛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辛华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作出(2008)内刑二终字第12号判决,撤销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赤刑二初字第1号判决第一、第二项的量刑部分,即对上诉人辛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以上诉人辛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刑期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八月、二〇一二年二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三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罪犯辛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辛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辛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及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平均为96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从事库工劳动中,获奖金1035.51元,创产值17831.51元。自2013年3月26日至2014年6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357.8分,记功5次。二〇一三年度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获二〇一三年度自治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辛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改为自2006年11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