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陆海燕,张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燕,张福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陆海燕,现住榆树市。被告:张福兴,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海燕与被告张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云凯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