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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陆海燕,张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海燕,张福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陆海燕,现住榆树市。被告:张福兴,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海燕与被告张福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云凯代理审判员  李众众人民陪审员  黄春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