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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赤刑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尹海军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尹海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赤刑执字第271号罪犯尹海军,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小学文化。2000年7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8年3月18日刑满释放。现在内蒙古赤峰监狱第三监区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八月五日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00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尹海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16年3月18日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作出(2011)赤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尹海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3月19日起至2015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尹海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尹海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思想政治、技术课学习,各科平均成绩为优秀。该犯从事缝纫劳动中,积极肯干,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4月至2014年7月,累计完成产值23795.45元,获奖金1173.37元,考核分466.6分。记功6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禁闭处分一次,减刑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尹海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尹海军减去剩余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霞审判员 徐景娥审判员 訾红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