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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商初字第0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3

案件名称

南通瑞普埃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巨邦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00018-4号原告南通瑞普埃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经济开发区永兴大道58号。法定代表人葛兴元,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耀华,江苏友诚(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巨邦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常州市溧阳经济开发区康安路1号。法定代表人蒋志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瑞普埃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巨邦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通瑞普埃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瑞普埃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瑞普埃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8元(已减半),由原告南通瑞普埃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虞忠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保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