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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二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曾爱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郎溪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爱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郎民二初字第00008号原告:曾爱明,男,196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桢,安徽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爱明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郎溪县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天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5年1月19日,原告曾爱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爱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爱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曾爱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天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