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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民一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周祥聪与雷约能、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祥聪,雷约能,张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7号原告周祥聪,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代理人黄显书,富顺县赵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雷约能,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张科,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原告周祥聪与被告雷约能、被告张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赖照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祥聪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显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雷约能与被告张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祥聪诉称:被告雷约能需用资金,分别于2012年8月8日向自己借款100000元,2014年9月3日向自己借款90000元,其中的30000元由被告张科进行担保。自己因需要资金,要求被告雷约能归还借款,雷约能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没有归还。要求被告雷约能清偿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并要求被告张科承担其中30000元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雷约能书面答辩意见辩称,向原告借款计190000元属实,但自己目前经济困难,要求分期归还原告。被告张科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雷约能因资金周转,于2012年8月8日向原告周祥聪借款100000元,被告雷约能出具借条一张,又于2014年9月3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被告雷约能分别出具借条两张,其中一张由被告雷约能向原告出具的30000元借条中,由被告张科在该借条上担保人后签字,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原告因需要资金,要求被告归还未果。诉讼过程中,原告对被告雷约能所有的挖掘机一台提出保全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雷约能的挖掘机进行扣押,原告支付保全实际费用,合计14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周祥聪与被告雷约能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其表现形式不是书面的借款合同,而是被告雷约能向原告周祥聪出具的三张借条,承认向原告周祥聪借款190000元且实际交付的事实,被告雷约能应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此三张借条中对借款均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时间,各方亦未补充约定,原告作为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结合借款产生的时间及原告催收的事实至本案起诉时止,能够满足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原告要求被告雷约能清偿借款本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三张借条中对借款支付利息均没有约定,各方亦未补充约定,可自原告起诉时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在2014年9月3日被告雷约能向原告出具借款30000元的借条中,被告张科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且当事人对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没有约定以及借款没有约定具体的还款(履行期届满)时间,被告张科对此借款及其利息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约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周祥聪借款人民币19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本金19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0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在本判决第(一)项中给付义务中,由被告张科承担其中30000元及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周祥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的义务,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050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人民币4920元,由被告雷约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赖照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黎 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