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执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孟兵与吴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兵,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执字第00565号申请执行人孟兵,男,生于1973年12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职工,住十堰市茅箭区车站路*号**栋*单元***号。被执行人吴俊,男,生于1988年7月1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孟兵与被执行人吴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的(2012)鄂郧西民初字第021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兵于2014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俊现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标的1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均未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俊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2)鄂郧西民初字第021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吴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昌录审判员 陈永宝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