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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刑初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跃进、殷秋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进,殷秋成,王瑞昌,李成果,张双兵,李玉传,杨宗胜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任刑初字第3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跃进,农民,2013年1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杨永胜,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殷秋成,农民,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郭向东,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瑞昌,生,农民,2013年1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李海燕,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成果,男,1958年7月20日出生于任丘市议论堡乡东大坞村,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议论堡乡东大坞村,2013年11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双兵,男,1968年9月23日出生于任丘市议论堡乡东大坞村,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议论堡乡东大坞村,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王胜利,河北维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玉传,曾用名:李卫民,农民,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杨宗胜,农民,2013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于凤,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任检刑诉(2014)第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跃进、王瑞昌、李成果、殷秋成、张双兵、杨宗胜、李玉传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经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再延长审限三个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跃进及辩护人杨永胜,被告人殷秋成及辩护人郭向东,被告人王瑞昌及辩护人李海燕,被告人张双兵及辩护人王胜利,被告人杨宗胜及辩护人于凤,被告人李成果、李玉传均到庭参加诉讼。宣判前,2015年1月16日,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任丘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丘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刘素仿审 判 员  边素体人民陪审员  郑小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高红茹书 记 员  孟素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