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中商终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邹炳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邹炳根,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商终字第000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邹炳根。委托代理人顾介宏,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太丰村2号港储场地6#码头。法定代表人倪建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支静雅。委托代理人周建明。上诉人邹炳根因与被上诉人太仓荣宇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商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邹炳根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邹炳根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 岚审判员 孙鲁江代理审判员李晓琼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勤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