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法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中腾巨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执行张永、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012)东法执字第29-6号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中腾巨丰小额贷款公司,张永,包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东法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腾巨丰小额贷款公司。地址:东胜区伊煤南路14号街坊。法定代表人杨永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永,男,汉族,42。被执行人包勇,男,蒙古族,44岁。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中腾巨丰小额贷款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1)东法民初字第12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包勇在内蒙古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分红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包勇在内蒙古伊泰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的分红款。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蔺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