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威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蔡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静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静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世俊,何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静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威民初字第25号原告蔡世俊,男,汉族,生于1962年5月7日。被告何岗,男,汉族,生于1988年3月12日。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世俊与被告何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世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世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原告蔡世俊负担。审 判 长 赵永灵审 判 员 刘进满人民陪审员 罗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鹤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