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南峰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沈阳南峰润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二初字第101号原告沈阳市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辽中县茨榆坨镇。法定代表人李素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阳南峰润邦置业有限公司,地址辽中县辽中镇。法定代表人金小定,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南峰润邦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23.00元,减半收取8,361.5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负担;由本院退回原告沈阳市腾宇混凝土有限公司8,361.50元。审 判 长 孙海志审 判 员 杨国元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