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忠法民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光碧与忠县汝溪镇白庙小学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光碧,忠县汝溪镇白庙小学校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忠法民初字第00001号原告刘光碧,女,196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忠县。委托代理人向阳、杨义禄,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忠县汝溪镇白庙小学校,住所地忠县汝溪镇白庙场上52号,机构组织代码45181171-8。法定代表人黄政,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周海军,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大志,被告学校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光碧诉被告忠县汝溪镇白庙小学校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刘光碧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光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光碧撤回对被告忠县汝溪镇白庙小学校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光碧负担。审判员 肖玉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博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