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0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蔡圣军与沈翠玲、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圣军,沈翠玲,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0227号申请执行人:蔡圣军,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沈翠玲,女,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周文育,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蔡圣军与被执行人沈翠玲、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34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沈翠玲、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沈翠玲、安徽省文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90元(含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计振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