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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衢刑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周利祖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衢刑执字第24号罪犯周利祖,现押浙江省十里坪监狱服刑。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25日作出了(2008)永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利祖犯合同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于2010年9月、2013年8月共减刑二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周利祖减刑十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周利祖在本次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罪犯周利祖在本次服刑期间,经过教育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完成生产任务,受到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表现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及《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利祖在本次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利祖予以减刑十个月(刑期至2015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根土审判员  庄向东审判员  吴 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勤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