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翟炎山与购宝乐商业(湖南)有限公司旺和超市第二十七连锁店、湖南万众药品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美林分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64)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跃军,李智,李双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0123号原告王跃军。委托代理人王利君。被告李智。被告李双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跃军诉被告李智、李双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跃军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跃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跃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28元,由原告王跃军负担。审判员 谢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倩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