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民一初字第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江西百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西八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江西八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吉安市江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百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江西八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吉安市江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吉安市同创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民一初字第1083号原告江西百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小云、黄佳俊,江西共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八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为荣,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江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小庆,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安市同创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晓阳,江西庐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百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八目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吉安市江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吉安市同创房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百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百姓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熊雪根审 判 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郭润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