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贺八法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建锋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建联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停工期间生活费待遇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建锋,广西贺州建联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钟建锋,现住贺州市八步区。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建联化工有限公司。现住平桂西湾。法定代表人:黄林生。申请执行人钟建锋与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建联化工有限公司关于停工期间生活费待遇争议一案,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贺平劳人仲案字(2014)3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广西贺州建联化工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贺州市平桂管理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贺平劳人仲案字(2014)3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梁国栋审判员 黎祖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容 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