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希君与赣榆县欢墩镇圣录砖厂、范圣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希君,赣榆县欢墩镇圣录砖厂,范圣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08号原告:周希君。被告:赣榆县欢墩镇圣录砖厂,住所地赣榆县欢墩镇爱国村。负责人:范圣录,厂长。被告:范圣录,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希君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希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