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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周希君与赣榆县欢墩镇圣录砖厂、范圣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希君,赣榆县欢墩镇圣录砖厂,范圣录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008号原告:周希君。被告:赣榆县欢墩镇圣录砖厂,住所地赣榆县欢墩镇爱国村。负责人:范圣录,厂长。被告:范圣录,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希君于2015年1月19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希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