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鲁民申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李金玉、淄博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金玉、淄博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金玉,淄博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鲁民申字第6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金玉,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涛,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瑞滨,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淄博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万杰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海英,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耿保飞,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伟,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金玉因与被申请人淄博世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淄民一终字第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李金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初乐坤审 判 员  耿志亭代理审判员  蔚 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德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