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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汪志强与张亚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强,张亚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43号原告汪志强,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张亚光,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志强诉被告张亚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志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志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