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汪志强与张亚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志强,张亚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543号原告汪志强,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喀喇沁旗。被告张亚光,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志强诉被告张亚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志强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志强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海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