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历商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文炎等与刘虹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炎,徐桂兰,刘虹,张俊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商初字第2592号原告张文炎,男,193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告徐桂兰,女,193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吉林省延边市林业学校退休教师,住吉林省延吉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洪庆,男,延吉市粮食局职工。被告刘虹,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俊超,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炎、徐桂兰与被告刘虹、张俊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炎、徐桂兰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炎、徐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文炎、徐桂兰负担。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 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