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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历商初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张文炎等与刘虹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炎,徐桂兰,刘虹,张俊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历商初字第2592号原告张文炎,男,193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原告徐桂兰,女,1937年2月5日出生,汉族,原吉林省延边市林业学校退休教师,住吉林省延吉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洪庆,男,延吉市粮食局职工。被告刘虹,女,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张俊超,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炎、徐桂兰与被告刘虹、张俊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文炎、徐桂兰于2015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炎、徐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文炎、徐桂兰负担。审判员  张文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鲁 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