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将少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将少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清,福建金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流田,福建金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汤晓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