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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将少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陈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将少民初字第159号原告陈某甲,男,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委托代理人李建清,福建金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流田,福建金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乙,女,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陈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甲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欲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汤晓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