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起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雷明芬与赵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明芬,赵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起民初字第00072号原告雷明芬,女、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农民。被告赵会,男、汉族,现年35岁,农民。本院在受理原告雷明芬与被告赵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明芬在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民事诉讼的权利,且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达成协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明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雷明芬承担。审判员 张发晓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永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