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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8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6-04-03

案件名称

吴培举与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崔庄中心小学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培举,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崔庄中心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818-2号申请执行人吴培举。法定代理人吴红伟。被执行人河南省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崔庄中心小学。住址:长垣县蒲西区崔庄村。法定代表人吴培录,任校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476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长民初字第12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6日向被执行人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崔庄中心小学发出(2014)818号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崔庄中心小学在规定期限内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崔庄中心小学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长垣县蒲西办事处崔庄中心小学在长垣县蒲西办事处政府的存款120607.1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俊霞审判员  范国宏审判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国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