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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恢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禹伊与被执行人张小娜返还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耀利,安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恢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董耀利,男,1976年11月18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董家河村*组**号。被执行人安刚,男,1971年1月5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文莹东路解放巷52号铜川市耀州区人。董耀利与安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的(2012)耀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安刚未自觉履行判决义务,董耀利于2015年1月8日重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500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5年1月8日依法立案,于2015年1月8日向安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向安刚支付货款45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23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30元,安刚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缴纳货款2500元,于2014年12月5日交纳货款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2)耀民初字第00202号民事调解所确定标的额中4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建文审 判 员  张彦锋人民陪审员  赵文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满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