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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1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罪犯袁铭武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铭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永中法刑执字第1379号罪犯袁铭武,男,196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中技文化,湖南省新邵县人,现在湖南省东安监狱服刑。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5日作出(2009)冷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袁铭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09年4月28日交付执行。2012年3月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袁铭武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年度考核情况汇、罪犯奖惩审批表及总结鉴定表记载,有监区和监狱考评小组讨论记录等依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东安监狱提出罪犯袁铭武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铭武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袁铭武减刑幅度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铭武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曾 辉审 判 员  胡明华人民陪审员  周龙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桂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