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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民一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滨民一初字第715号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高滨,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高滨、被告郭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甲诉称,××××年××月××日,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郭某在滨州市滨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婚前接触时间短,结婚仓促,并且原被告双方在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婚后二人多次因琐事争吵。××××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的女儿李某乙出生,但女儿的出生并没有增进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被告在家中仅仅生活一个多月后即带着孩子到其父母家中生活。原告多次想让被告回家,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到一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婚生女李某乙归原告抚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郭某辩称,原告所述与实际不符,女儿出生前,夫妻双方感情非常好。原告多次对我说,娶到你是我几辈子修来的福气,后来原告提出离婚的时候,还说,我爱媛媛,媛媛也爱我,只是家庭的问题。直到今年的11月14日,我的表姐找原告谈话,原告还是说:“我和媛媛之间没有真正的矛盾,我脾气很暴躁,我妈脾气也很暴躁,而媛媛脾气很好,所以我跟她结婚。离婚是因为我妈一发脾气媛媛就回避,不面对我妈,而我妈也总说她的坏话,所以我要离婚,快刀斩乱麻,结束这种不好的感觉。”还说“我的青春我做主。”原告所诉:“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已达一年之久。”与事实不符。孩子出生后,我前后去至尊门第及原告父母家中分别居住三次,但原告总不与我住同一房间,处处躲着我,不尽丈夫的责任。夫妻感情方面,孩子出生前,家庭关系一直很和谐,男女双方感情也很好,订婚时原告家承诺备置婚房,孩子出生后,原告的母亲对我鸡蛋挑骨头,有一点不顺意就对其儿子说“拒绝装修领域尚城的婚房”,原告为此多次找我,最终导致关系不和,我住在婆家,原告的母亲百般挑刺并说给原告听。不去住,就对原告说我没把婆家当家,我是怎么做也不行,原告的母亲总是今天对原告说我这个不对,明天对原告说我那个不对,揪住一点小事,就作为不履行婚前承诺不备置婚房的理由,这也让原告很恼火。后来,原告对我提出离婚,还说不用怕,不要紧,你可以先答应,以后还有调解的,我问为何做这样的选择,原告说为了他家的几百万的家产,还说要妈就不能要媳妇。这些都让我身心疲惫,对原告及原告家人也失去信……我为了孩子能有一个完整的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2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感情一般,××××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李某乙,现随被告生活。原被告婚后因为孩子的喂养问题多次产生矛盾,并自2013年11月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虽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致使夫妻关系不睦,原告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婚生女李某乙尚年幼,为给予双方冷静思考、修复感情的时间和机会,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 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乔娜 微信公众号“”